纳税人因为有特殊苦难,不能够按照期限缴纳税款,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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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库问题◆】:[单选] 纳税人因为有特殊苦难,不能够按照期限缴纳税款,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参考答案◆】:B

(2)【◆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委托收款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B.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C.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D.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发出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参考答案◆】:A, B,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委托收款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1)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2)根据委托收款的有关规定,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选项D: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而非发出)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3)【◆题库问题◆】:[单选] 保护()的合法利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A.消费者
B.经营者
C.经营者和消费者
D.生产者和销售者

【◆参考答案◆】:C

(4)【◆题库问题◆】:[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租金共计10万元。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乙公司将6万元的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资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A公司和B公司,A公司和B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均未依约交付挖掘机。因戊公司、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分两次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同意。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但未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未告知大王,便将挖掘机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方某。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当A公司以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挖掘机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其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时,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2)当乙公司和戊公司均未向甲公司履行到期债务时,如果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事先未约定,甲公司能否首先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就全部1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丙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能否向丁公司进行追偿?并分别说明理由。(3)在王某死亡之前,王某是否已经取得了该挖掘机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4)方某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取得该挖掘机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1)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①甲公司可以首先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根据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在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事先未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物保是第三人丁公司提供的,因此,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②甲公司不能要求丙公司就全部1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根据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债务人乙公司将6万元的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时,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书面同意。因此,丙公司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的6万元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③如果丙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不有向丁公司进行追偿。根据规定,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3)王某已取得了该挖掘机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本题中,甲公司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挖掘机的所有权转移给了王某。(4)王某死亡后,挖掘机的所有权归大王和小王共同共有,小王在未征得大王同意的情况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如果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予以追认,则无权处分转化为有权处分,受让人方某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如果大王不予追认,方某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方某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

(5)【◆题库问题◆】:[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假设2012年1月1日,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东方公司,东方公司认为提出申请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有一位保证人提供了保证,该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完全可以清偿其债务,本公司不具备破产原因。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东方公司的破产案件,后向东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东方公司在1月5日收到后,于1月15日将公司的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产等资料交给法院。(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①在2010年11月,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的轿车一辆;②2011年2月,东方公司放弃了河北昌盛公司的50万的货款债权;③2011年8月,东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的情况:①2011年10月,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②2011年11月,东方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利用公司20万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③2012年1月10日,东方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④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2010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后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2011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要求:

【◆参考答案◆】:(1)东方公司的观点不正确。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中,②和③两种行为可以由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对于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的轿车的行为,由于在2010年11月,在人民法院受理1年前,因此该行为是有效的。 (3)东方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其财产控股公司应予退回。根据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4)东方公司前董事侵吞财产的行为,管理人应当将其侵吞的财产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5)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偿还是无效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此行为发生在2012年1月10日,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以其行为无效。 (6)该人民法院不能继续执行。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由于另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东方公司的破产申请,因此,该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应该中止。

(6)【◆题库问题◆】:[单选] 某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向境外投资1000万美元。根据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该投资者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构缴存的汇回利润保证金为()万美元。
A.10
B.25
C.30
D.50

【◆参考答案◆】:D

(7)【◆题库问题◆】:[多选] 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范围的有()
A.人的出生
B.人的死亡
C.地震
D.逃税

【◆参考答案◆】:A, B,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事实中事件的概念。事件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导致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等。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也属于事件。逃税属于人的行为不属于事件。

(8)【◆题库问题◆】:[单选] 在我国,关于外商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适用正确的是()。
A.适用外国法
B.优先适用《公司法》,当其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外资企业法》
C.只适用《外资企业法》等外商投资企业法以及相关法规,不适用《公司法》
D.适用《外资企业法》等外商投资企业法以及相关法规,当其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D

(9)【◆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时,下列情形中,可以采用事后报备的有()。
A.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B.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C.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D.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

【◆参考答案◆】:A, B, C

【◆答案解析◆】:选项D: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可以采用事后报备。

(10)【◆题库问题◆】:[单选] 甲、乙、丙、丁四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草拟的公司章程记载的下列事项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公司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B.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乙担任监事
C.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D.甲乙丙丁首次出资额各为5万元,其余部分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1)选项A: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2)选项B: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不设立监事会的,可以不考虑职工代表的问题;(3)选项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先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只有公司章程未规定,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4)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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