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提供技术转让的收入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缴纳,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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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库问题◆】:[问答题,材料题,分析] 甲酒厂提供技术转让的收入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缴纳,说明理由。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2014年6月发生下列经营业务:(1)外购一批小麦作为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额13万元;支付给运输该批小麦的乙运输公司运费8万元,取得普通发票。(2)外购一批高粱作为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00万元、增值税额26万元。因管理不善,购进的高粱当月发生霉变,霉变部分占购进部分的10%。(3)向农民收购一批荞麦作为原材料,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买价40万元,委托丙运输公司运输,取得的丙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3万元。(4)外购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50万元。(5)向某商贸企业销售粮食白酒一批,取得含税销售额585万元。(6)提供技术转让,取得收入10万元。已知:甲酒厂当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在有效期内均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参考答案◆】:详见解析。

【◆答案解析◆】: 甲酒厂提供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根据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题库问题◆】:[单选] 下列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具体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人民法院可以电话传唤双方当事人
C.审理案件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D.已经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选项AB: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选项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选项D: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3)【◆题库问题◆】:[单选] 甲、乙两公司与郑某、张某欲共同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方式。下列有关各股东的部分出资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2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30万元出资
C.郑某以其享有的某项专利权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D.张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权的某房产作价50万元出资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阿瞬 选项A不符合,特许经营权不得作价出资; 选项B不符合,商誉不得作价出资; 选项C符合,专利权属于一项无形资产,可以作价出资; 选项D不符合,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作价出资。 综上,本题应选C。

(4)【◆题库问题◆】:[多选] 甲公司2013年度取得销售收入4000万元,当年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6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关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扣除数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20万元
B.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36万元
C.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600万元
D.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200万元

【◆参考答案◆】: A D

【◆答案解析◆】: (1)选项AB: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60×60%=36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4000×5‰=20万元),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20万元; (2)选项CD: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4000×15%=600 万元),准予扣除;在本题中,该企业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200 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

(5)【◆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合同解除法定事由的有()。
A.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法人分立
B.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C.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D.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参考答案◆】:C D

【◆答案解析◆】:阿瞬 选项A,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谈不上合同的解除)。 选项B,合同当事人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原合同的履行;根据规定,法定解除的情形为:(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题库问题◆】:[单选] 某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杨某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杨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只能由杨某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杨某可以自行决定改变该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杨某可以自行处分该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D.杨某可以自营与该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此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代表合伙企业。(选项A正确)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杨某不得自行决定或处分。(选项BC错误)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选项D错误)

(7)【◆题库问题◆】:[判断题] 甲公司2013年开发一项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为100万元,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甲公司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该项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扣除的数额为150万元。()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正确

【◆答案解析◆】:(1)在计算利润总额时,80万元的研究开发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予以扣除;(2)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即调减100×50%=50(万元);(3)该项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扣除的数额=100+100×50%=150(万元)。

(8)【◆题库问题◆】:[判断题] A公司为打垮竞争对手B公司,发传单谎称B公司的产品有质量问题,B公司的商业信誉因此受到损害。A公司的行为属于诋毁商誉行为。()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正确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9)【◆题库问题◆】:[问答题,材料题,分析] 丁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2016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协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以劳务出资;乙出资5万元;丙、丁各出资50万元。合伙协议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 2016年2月8日,A企业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货款80万元,收到货物后7日内付款。 2月26日A企业如约收到货物,但因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付款。 4月,乙因发生车祸瘫痪,退出A企业,并办理了退伙结算。 5月,丙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C银行借款15万元。 6月,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丁由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 7月,B公司向A企业催要上述到期货款,因A企业无力偿还,B公司遂要求乙承担全部责任,乙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B公司又要求丁承担全部责任,丁以债务发生时自己为有限合伙人为由拒绝。要求: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参考答案◆】:丁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丁应该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略

(10)【◆题库问题◆】:[问答题,材料题,分析] 计算甲酒厂外购生产设备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2014年6月发生下列经营业务:(1)外购一批小麦作为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额13万元;支付给运输该批小麦的乙运输公司运费8万元,取得普通发票。(2)外购一批高粱作为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00万元、增值税额26万元。因管理不善,购进的高粱当月发生霉变,霉变部分占购进部分的10%。(3)向农民收购一批荞麦作为原材料,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买价40万元,委托丙运输公司运输,取得的丙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3万元。(4)外购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50万元。(5)向某商贸企业销售粮食白酒一批,取得含税销售额585万元。(6)提供技术转让,取得收入10万元。已知:甲酒厂当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在有效期内均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参考答案◆】:详见解析。

【◆答案解析◆】: 甲酒厂外购生产设备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50×17%=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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